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。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。
第十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,应当报送下列文件。临时在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内跨市、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。
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中央与省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∶5。
未经登记的,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。先开具发票的,为开具发票的当天。
(三)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。(五)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。